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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公告

宝安日报

|

2024-04-29 21:49:06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精神及广东省、深圳市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宝安区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重点

(一)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有组织犯罪;

(二)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有组织犯罪;

(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有组织犯罪;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渣土倾倒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有组织犯罪;

(五)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有组织犯罪;

(六)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的有组织犯罪;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经营“地下钱庄”的有组织犯罪;

(八)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有组织犯罪;

(九)境外黑社会入境违法犯罪、发展渗透,或在境外犯罪后潜逃我区的有组织犯罪人员;

(十)控制操纵、垄断经营废品收购、电信运营、黑煤气,控制代驾、出租车准入经营的有组织犯罪;

(十一)纠集社会人员插手小区物业管理更换,进行圈地收费的有组织犯罪;

(十二)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强迫签订借款合同,以虚假转帐、签空白合同、收取保证金等方式牟取利益的“套路贷”有组织犯罪;

(十三)侵害学生或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拉拢、胁迫学生或未成年人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违法犯罪的有组织犯罪;

(十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有组织犯罪;

(十五)境外人员在我区设立公司、投资项目,披上合法外衣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

(十六)控制操纵路边乞讨人员、流浪汉等非法敛财的有组织犯罪;

(十七)在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等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高额回扣、吃差价、克扣押金的有组织犯罪;

(十八)恶意插手医疗纠纷,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有组织犯罪;

(十九)盘踞在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治安复杂场所从事违法犯罪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煽动群众或组织社会人员违法上访、闹事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一)采用恐吓、跟踪、拨打电话骚扰等“软暴力”方式,逼迫欠款人或亲戚朋友还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二)利用社交软件,采取裸聊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财物的有组织犯罪;

(二十三)为有组织犯罪充当“关系网”和“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二十四)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有组织犯罪。

二、宝安区八大行业领域整治重点

(一)信息网络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裸聊敲诈、网络套路贷、网络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负面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网络暴力传销等涉网黑恶犯罪;

(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垄断运输市场、非法营运、收取“保护费”、“过路费”等“车匪路霸”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程建设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自然资源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金融放贷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非法放贷、暴力催收、恶意诉讼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教育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在校学生实施黑恶犯罪、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重点问题,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

(七)市场流通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医疗卫生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欺诈、强迫交易、诱导消费、强制消费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加强对医疗美容等领域乱象整治。

三、宝安区扫黑除恶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广辟线索来源,广泛收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关系网”和“保护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要求,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对举报“宝安区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重点”“宝安区八大行业领域整治重点”等方面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奖励。

(三)提倡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五)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认定:

1.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2.对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3.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4.同一线索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给予奖励。

(六)举报可采用电话、邮件、信件、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宝安区扫黑除恶办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举报电话:宝安区扫黑除恶办0755-29998527(接听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区公安分局0755-84450700(接听时间为24小时);

2.举报邮箱:bashceb@baoan.gov.cn;

3.来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人民政府(宝安区扫黑除恶办收),邮编:518101;

4.微信小程序:

(七)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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