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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网集萃—114】

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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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14:58:45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一百一十四期,敬请关注。

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当事人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申诉

由哪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内容: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审后上诉,上诉期满后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一审判决生效,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由哪级检察院管辖?是一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还是二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9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因当事人系对已生效的一审判决不服,因此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受理,如果应当抗诉则应由二审同级检察院抗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上诉期满后是否准许撤回由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因此,二审已对一审判决进行实质审查,一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不能受理申诉,如果需要抗诉,应由二审法院对应的上级检察院提出。故特提出此问题,望予以明确。

咨询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 谢军

答疑人王志坤(北京市检察院):应由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法条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因此,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应当由该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法理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3条第1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据此规定,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通常做法是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一审法院受理,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二审并未实际审理,由一审法院受理申诉,更加切合实际,符合效率要求。那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应当由该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又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一审判决生效,显然,在这里对于案件事实形成既判力的不是二审裁定,而是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即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而且,当事人提出申诉,并不是针对二审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而是针对一审生效判决,这就决定了受理申诉的应是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这也符合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申诉工作实际。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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