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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拟将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禁燃区环境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强化管理:
1.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按照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实施环境管理。
2.现有尚未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根据国家关于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等政策要求,按照“一机一策”要求开展改造升级,提升煤电机组的能效水平。
3.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经论证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暂时无法改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新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热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在集中供热管网供热稳定后3个月内停用,改用集中供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征求意见稿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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