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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孩将4岁男孩扔入井中 儿童监护不可缺位

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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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17:43:22

22日,网上一段小女孩将小男孩扔入水井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据当地警方当晚通报:事件发生在云南省嵩明县小街镇某村,涉事7岁女孩王某与4岁男孩杨某在村中玩耍时,将其抱起放入水深2米、水面距井口2.65米的水井中。幸而救援及时未酿大祸,杨某被救起送医后经诊断无大碍,两家为邻居,素无矛盾,经村里调解达成和解。

视频曝光后,网上“爆料”满天飞,不负责任的炒作和“脑补”以及“阴谋”论者,应当予以谴责。更重要的是,公共事件的关注,理应以客观、理性和建设性态度探讨,尤其是要从深层原因与对策角度分析,方有意义。

从法治视角反思,该事件中,“施害者”是一个7岁的小女孩,“受害者”是一个4岁的小男孩,两人都是未成年,且系低幼儿童。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满8周岁的自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得到其监护人全面、有效的监护。何谓全面、有效?即,举凡饮食起居、行为教育等,皆应得到监护人的管理、照护,亦即必须在监护人“视野之内”。

该事件发生在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其双方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都理应负有“监护缺位”之责。万幸,救援及时才“有惊无险”,但过往的确发生过更严重的悲剧,其损害不可挽回。即便监护人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诸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是,受害儿童的健康乃至生命之失却,何以“补救”?

尤其是置身数字与信息时代,儿童的监护问题更需正视和重视。因为哪怕是六七岁的小孩,其接触各类资讯的机会也相当多元。特别是短视频,具有直观性、娱乐性,有的甚至存在价值偏差,孩子需要教育引导,才能明辨其中的是非对错善恶。针对个人行为的恶害后果,儿童未必有正确的判断力。成人世界不言自明的那些“错误”“残忍”或“邪恶”的认知,儿童并非天然具备。正如该事件中,有说法称小女孩正是模仿影视剧情节才作出上述行为的。

故而,一则要甄选儿童的资讯媒介和内容,再则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做好良性引导与教育,方可使儿童行为正确。古云:“不教而诛,谓之虐。”大人是儿童的“镜像”,如果孩子的父母等监护人能很好地引导,让其明辨是非、知其行止,即便偶尔孩子不在成人的“视野之内”,也可能不会有类似“出格”行为。当然,无论从法律责任上还是从行为后果上,作为监护人,都应当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角度,保护、照护和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善待他人的孩子,且不可监护“失序”甚或“缺位”,以免导致不可逆挽之悲剧。

此外,该事件中暴露出的农村设施安全与基层治理问题亦值得关注。譬如不少农村都有类似的水井,往往也没有设置安全井盖,井口大多裸露,没有相应安保措施。当前,农村大量人员外出,不少地方出现“空心化”,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占多数,类似的设施如果放任不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条件,极有可能引发恶性事故。就此而言,期望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注重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宣传教育等,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浙江法治报》特约评论员 汪江连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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