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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华栋:降低文学创作收入税负 加强保护编剧合法权益

文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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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09:17:41








邱华栋

3月4日,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隆重开幕。新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汇聚北京实践初心、履职尽责,服务“国之大者”,立足人民关切。很多文学界政协委员从行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立足文学工作实际和文学创作实践,围绕新时代文学高质量发展、提高创作积极性、保障创作者权益等方面建言献策。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主席团委员、书记处书记邱华栋关注到文学界很多作家持续反映的一个问题,自2018年个税改革以来,新的个税法虽然提高了综合个税起征点,但未充分考虑文学创作规律和作家收入现状,一些作家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得到减轻。由此他在提案中建议,降低文学创作者收入的税负,提高作家创作积极性。


邱华栋认为,造成作家创作收入税收负担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未充分考虑作家创作特殊性和收入波动性,二是由于未区分作家身份,没有考虑创作成本与“亏损”。邱华栋表示,从劳动周期来看,文学创作是一种特殊劳动,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尤其是经典与严肃文学作品的创作,从酝酿构思、素材收集、文本书写、修改润色、定稿交稿、出版印刷,到最终获得稿酬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如果考虑到通过授权改编获得经济收入,可能需要更长时间。他以《平凡的世界》为例,小说创作用时6年,29年后改编的电视剧才上映,就大多数作家而言,一部作品能够销售火爆,或得到高额的改编授权费用,在整个创作生涯中可能只有一两次,但无论是稿酬还是作品特许权使用费,都需要按次预缴个税,并在单一年度进行汇算清缴,这有违文学创作的周期规律。


同时邱华栋表示,以写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作家,其写作事业与个体经营有很大相似性,在写作过程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多项支出成本,如采访、差旅、资料、设备费用,在单个税收年度中,写作收入也许不能够完全弥补支出,有的作家甚至几年都没有创作收入,实质处于“亏损”状态。不同于我国税法规定个体经营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作家的稿费收入和授权许可费用,并不会考虑此前几年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长期成本与可能承受的“亏损”。


由此,邱华栋建议在计税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作家创作规律和收入特点,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做法,将稿酬和作品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平均到几个年度计算纳税;此外也应区分作家身份,对完全或主要以创作为收入来源的作家,规定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在纳税时允许从其收入中扣除(如设备、交通等成本费用)。他举例说,英国规定作家可以在连续两年平均计算利润纳税,澳大利亚规定作家为“特殊专业人士”,其收入纳税可以在五年内平均,再如爱尔兰规定作家销售其原创作品获得的第一个5万欧元所得给予免税待遇。邱华栋表示,通过税收减免政策,可以降低作家创作成本,提高作家创作积极性。


在另一个提案中,邱华栋关注到了编剧不受重视,著作权频频受到侵害的现象。


编剧是剧本的创造者和著作权人,而剧本是影视作品的基础,编剧的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近年来,编剧维权事件多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邱华栋告诉记者,侵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编剧署名权得不到保障。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然而影视作品在宣发时很少提及编剧,影视作品成片中编剧署名也被弱化,往往被写在十分不起眼的地方,更有甚者,一些制片方以“总编剧”“联合编剧”“副编剧”的名号,为没有参加编剧工作的人署编剧名,严重侵害编剧的署名权。剧本是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编剧应得到更多的重视与尊重,将其姓名完整显著地标注在影视作品上是对编剧辛勤付出的肯定,也是编剧理应享有的权利。


稿酬拖欠严重且存在盗用剧本的现象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侵权情况。邱华栋注意到,许多编剧都有被制作方拖欠稿酬的经历,大部分编剧都被要求先提供剧本再付费,但是部分制作方在拿到剧本后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拒不支付稿酬;更有甚者,一些影视公司为了不支付稿酬,拿到剧本后一边对编剧表示对剧本不满拒绝签约,一边另找他人对剧本改头换面,剽窃其中的核心内容,编剧不但得不到应有报酬,其著作权也受到了侵犯。特别是编剧作为文字工作者,往往不甚了解甚至忽略相关法律问题,在签合同时注意不到不利条款甚至没有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导致后期维权困难。


因此,邱华栋在提案中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署名规则和稿酬支付规则;加强对涉著作权纠纷影视作品的发行管控力度,引入监督惩罚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取消其发行资质等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微信编辑:吕漪萌

二审:许婉霓

三审:李晓晨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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