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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两名被告对其非法投放2.5万斤革胡子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等53000元及惩罚性赔偿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悉,该案赔偿款项将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等。
2020年12月,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常州金坛钱资湖准备放生,遇工作人员阻止,现场群众也阻止并报警。于是,徐某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截至2021年2月9日,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被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给出了该放生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的意见。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相关危害。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被告徐某、刘某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高度。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引导公众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扬子晚报记者 万承源 马奔
编辑: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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