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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人士警惕!我省曝光8起医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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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16:48:05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曝光了8件医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提醒医疗美容领域各类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才能行稳致远,要切实以案为戒、坚守底线,严格合规运营、依法执业,强化安全管理、品质服务,共建共享健康规范的行业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同时,医疗美容本质上是一种医疗行为,请广大消费者科学认知和谨慎对待医疗美容,增强自我保护和理性消费意识,确需进行医疗美容的,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美机构,查证医师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查询),查询所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获批注册(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自觉抵制非法医美活动,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请及时依法维权。


据悉,2022年9月起,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网信办、公安厅、商务厅、成都海关、省税务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等11部门,联合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加大线索摸排、深化执法联动、加强行刑衔接,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医疗美容违法犯罪案件,有力惩治了一批不法机构和违法活动。



案例1

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停止并罚款20000元


经查,西昌菲德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菲德国际医疗整形的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批,且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西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0元。



案例2

涉及多项行为违规警告并罚款


经查,成都高新康美婕熹卡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5份门诊归档病历显示《血凝仪报告单》和《血液细胞检验报告单》中的操作者和审核者均未签名或签章),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实施术前讨论制度、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成都市卫生健康委给予警告,罚款49900元。



案例3

无证经营注射玻尿酸罚款32000元


经查,攀枝花美杜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为顾客实施注射玻尿酸项目,未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对其罚款32000元。



案例4

无证经营开展医美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经查,遂宁迷你私人订制化妆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顾客实施胶原干细胞面部填充及瘦脸针注射等医疗美容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大英县卫生健康局没收其违法所得2048元,罚款71812元。



案例5

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罚款48000元


经查,广安亚韩微整形美容诊所擅自开展属于美容皮肤科项目的激光治疗,超出该诊所美容外科登记范围,构成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陈某为12名顾客进行激光治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广安市卫生健康委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54元,罚款48000元。陈某构成非医师行医,另案处理。



案例6

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


经查,都爱美蒂亚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武侯七里路医疗美容门诊部在销售某进口化妆品期间,擅自改变产品最小销售单元,拆除标示有产品中文名称、成分、生产企业、限用日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法定内容的包装盒,以无中文标识的单“瓶”为销售单元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截至被查获,累计销售578瓶,剩余172瓶,货值75000元。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没收其非法所得57800元,没收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罚款450000元。



案例7

使用过期且无中文标识化妆品没收并罚款


经查,绵阳华医惠康谨肤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的1瓶“丝芙兰柔和眼部卸妆液”超过使用期限、7支“LAMAR”唇膏无中文标识、3盒“无菌伤口敷料”未按照说明书要求存储、1台“脱毛、嫩膜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及产品说明书,构成使用过期和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未按照说明书要求存储医疗器械以及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城新区分局没收其过期、无中文标识化妆品,罚款70000元。



案例8

使用失效医疗器械和劣药没收并罚款


经查,宜宾筠连伊若轻辰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的一次性使用推进器2袋、(乳泰)氨甲环酸注射液3盒、医用棉签7袋等医疗器械和药品均已失效,构成使用失效医疗器械和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没收其涉案医疗器械和药品,罚款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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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文慧

编辑:张晓雨
校检:潘   红
审核:曾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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