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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销售有毒减肥胶囊,不瘦还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25 15:17:58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

工作压力的增加

不少人深受肥胖困扰

大家的微信朋友圈

也经常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减肥产品

商家打着“不饿不累轻松变瘦”的口号

吸引广大消费者

为美丽“一掷千金”

其实

网络上的减肥产品鱼龙混杂

有些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甚至添加了有毒有害的物质

案 情 简 述 

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间

被告人霍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

在未要求对方提供

相关质量检测合格证书等

合法手续的情况下

从一匿名女子处

购进“享瘦”牌减肥胶囊

霍某某明知该减肥胶囊服用后会对人体产生明显不良反应,仍通过网络渠道向刘某等人销售14瓶,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经检验,“享瘦”牌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成分。

案 件 审 理 

宝坻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霍某某销售

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其行为已构成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鉴于霍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判处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霍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追缴被告人霍某某

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试图利用牺牲消费者健康牟利

践踏法律底线的商家

不会得到法律通融

终究会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广大消费者在追求美丽的同时

也要保持理智

选择正确的、科学的减肥方式

不要轻易相信来历不明的减肥产品

以免自己伤财伤身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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