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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之间嬉闹受伤,被告应承担的合理费用有哪些?

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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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21:30:23

  孩童时期正是释放天性、无忧无虑的时候。孩子们天真开朗、活泼好动,但自我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那么,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被告一方都应该承担哪些费用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某日中午,10岁的刘某与12岁崔某在游乐场内玩耍。崔某在前奔跑,刘某在后追逐,崔某拖拽了游乐场内的铁质秋千,导致紧随其后的刘某摔倒并受伤。之后,刘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先后到医院接受了两次检查治疗。诊断结果为11牙近中切端1/2折裂、未暴露髓腔,支出医疗费用共计578.86元。

  刘某要求崔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医疗费、误学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文印费、快递费、鉴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58002.44元,但崔某及其监护人对上述费用提出异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被告崔某及其监护人认为上述费用不合理,理由是:

  本案系儿童之间玩耍的意外事件,被告同意依照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规定的合理费用,如医药费,交通费等。对于误学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不认可,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护理费,希望根据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合理的范围内依法认定。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希望按照鉴定结论分清责任承担。

  原告刘某则认为:

  目前的治疗只是暂时性修复树脂牙。因原告刚换恒牙不能再生,被告的行为将影响原告的一生,原告将不能正常使用门牙。18岁成人后不论是根管治疗还是种精牙的价格不菲,且每十年就要修复更换一次,慢慢萎缩的牙神经也将会对原告的面部造成影响。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身体疼痛一天左右,夜不能寐,二天内基本未进食,此事故给原告家庭及本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心理阴影。

法院审理

  为了准确查明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承办法官着重审查了涉案事故的真实性、责任划分及原告刘某诉请的各项费用的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在追逐玩耍的过程中,在前奔跑的被告崔某拽动游乐场内铁质秋千,将紧追其后的原告刘某撞伤。原告刘某受伤后,先后到某甲医院和某乙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78.86元。

  原告刘某申请对其损坏牙齿的更换修复及相关费用进行鉴定,某假肢赔偿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根据被鉴定人刘某查体情况:右上11牙外伤冠折(未露髓并充填后)。被鉴定人处于未成年阶段,牙槽骨及牙齿处于生长发育期,牙槽骨及组织在生长发育阶段会产生变化,根据被鉴定人的年龄及牙齿受损情况:右上11牙18岁之前行树脂充填,18岁以后建议行冠修复。(一)18岁之前牙齿修复费用,单颗牙齿树脂充填费用:700元。(二)18岁以后牙齿修复费用,单颗牙冠费用:3000元。(三)牙齿更换周期及次数。1、树脂充填建议每5年更换一次,牙冠建议每20年更换一次,不满一次建议按一次计算。2、更换次数可参照山东省人均寿命计算。”为本次鉴定,原告刘某支出鉴定费4072元、长途交通费360.5元、住宿费97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崔某与原告刘某在追逐玩耍的过程中拽动秋千,阻挡原告追逐,致原告刘某撞在秋千上摔倒受伤,因此被告崔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崔某的监护人崔某某、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故被告崔某某、张某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578.82元,系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鉴定支出住宿费97元、鉴定费4072元,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为鉴定支出长途交通费360.5元,结合日常治疗情况,法院酌定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为450元。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0400元,计算准确,符合鉴定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文印费、快递费、误学费,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崔某、崔某某、张某应当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578.82元、住宿费97元、鉴定费4072元、交通费450元、后续治疗费10400元,共计15597.82元。

  案件宣判之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来源:烟台市福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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