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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小额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8-04 17:42:48

为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制度优势,市高法院出台了系列制度文件,并选取了一批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工作经验、案例和文书予以印发。以此推动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小额诉讼的重要意义,依法推动小额诉讼“应适尽适”,并要求各法院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鼓励和提倡各法院积极创新,努力形成具有重庆法院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经验。今天发布的是《重庆法院小额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小额诉讼典型案例

(2022年7月)

01

彭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2)渝0231民初174号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11日,杨某因资金周转向彭某借款,彭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5000元。后经彭某多次催收,杨某拒不偿还,彭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杨某偿还借款。

审理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宜。审理前法院通过原告彭某提供的电话与被告杨某联系,接听方拒绝承认其是杨某本人。法院立即通过查询协作机制,查找杨某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并与其联系,杨某才配合应诉,并认可案件事实。根据彭某的陈述、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彭某与杨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彭某主张由杨某偿还借款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属于小额诉讼程序法定适用范围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推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尽适”。本案审理过程中,垫江法院充分利用查询协作机制,着力破除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的送达障碍,不断提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本案从立案到判决时间不足一个月,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对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亦具有积极意义。

02

北碚区某建设设备租赁站诉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2)渝0112民初第1383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北碚区某建设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材料租赁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向租赁站租赁相关建设物资,租金自当年6月16日起按约定单价计算,自建设公司书面通知租赁材料退场即停止计算租赁费,合同同时对租金支付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1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部分租赁物单价等内容进行调整。

自2019年6月16日起,租赁站按合同约定先后多次向建设公司供货并出具租金结算表、开具发票。截至2021年10月,建设公司共欠付租赁费2.2万余元并有多种设备材料在租。2022年4月,租赁站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合同解除,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租赁费、后续租金、资金占用损失、租赁物赔偿金等。

审理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租赁站在起诉时仅能明确欠付租金数额,故该案根据租赁费用2.2万余元确定适用小额程序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因建设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租赁站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租金、物资占用损失和物资赔偿费等共计10.9万元。经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当庭同意仍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据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设备租赁站相关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诉争标的额超出法定适用范围但尚在约定适用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的,应予准许。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理解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高小额诉讼适用率的典型案例,对充分理解小额诉讼条文内涵、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高效公平化解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03

李某某诉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2)渝0117民初3833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简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经营需要于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84000元。后被告于2021年7月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每月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直至清偿为止。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受理本案。

审理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8万余元,虽然超过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定适用范围,但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为高效解纷,承办团队随即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向其充分说明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后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承办法官遂于5月17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日便促使双方成功达成由被告向原告分期偿还借款的调解协议。截至目前,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分期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超过小额诉讼程序法定适用范围但尚在约定适用范围内的,在立案后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约定方式适用小额诉讼,此类案件具有调解基础,应坚持“调解优先”促进通过调解结案。本案中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约定方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同时把握此类案件所具调解基础,法官积极促成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从立案到化解纠纷用时不到一周,切实实现了为程序瘦身、为审判提速、为当事人减负,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04

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渝0113民初23355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巴南区某商铺业主,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系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2018年,某物业公司与该商铺的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一直在为该商铺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嗣后,李某某未交纳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催收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支付物业费10549.42元。审理中,某物业公司同意李某某按照所欠物业费70%的标准支付费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李某某以本案争议较大等为由向法院提出本案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物业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前后的标的额均未超过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且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依法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承办法官遂当庭口头驳回了当事人的异议,向当事人释明驳回异议的理由,并将相关情况计入笔录。遂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判决支持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权,但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针对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还应耐心向当事人释明驳回异议的理由,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

来源:市高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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