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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法院宣判首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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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15:00:37


近日,祁连法院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获刑的原因并不是醉驾,而是他酒后为斗气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案为祁连法院审理的首例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辆与朋友一起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同向行驶的海某驾驶的车辆,被告人王某嫌海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车速太慢,便加速超越海某车辆后,并未快速驶离,而是故意缓慢行驶在海某车前,多次采取强行并线或突然急刹车的方式影响海某正常行驶,险些使海某车辆驶出路面,撞到路旁的石崖。海某报警后将王某查获。

裁判说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因斗气不让后方车辆超车,多次强行并线及突然紧急刹车,致使后方车辆险些酿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王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行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不一定要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要结合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改装大功率车辆及有无合法号牌、是否大幅度超速、是否在密集路段竞驶、是否多次多人竞驶、是否引发事故及恐慌、是否抗拒或躲避执法、是否有饮酒或吸毒等导致控制力下降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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