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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认识的人之间搭“顺风车”是很常见的,若载人者有过错,毫无疑问要向搭乘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若出于好意无偿顺路载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好意同乘下应当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近日,门源县法院适用该规定判决了一起因好意搭乘致伤的一起民事案件,适当减轻了驾驶员张某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31日12时28分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从祁连到西宁,好友更某搭乘同行,行驶途中,因驾驶人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搭乘人更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更某先后至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后起诉要求张某某承担医疗费用等45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该案中,按照公平原则,张某某应当对好意同乘者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更某属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张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判决张某某支付更某各项损失费的70%,即32万元。
法官寄语:好意同乘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好意同乘下,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增进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驾驶人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即属于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不能减轻驾驶人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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