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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一审宣判 贩毒、洗钱数罪并罚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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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18:52:35

2022年1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谷某贩卖、运输毒品、洗钱一案。谷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及洗钱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3月29日至31日间,被告人谷某收取侯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7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指使陶某(另案处理)运送毒品。谷某为掩饰、隐瞒其向侯某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指使陶某提供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毒资,并通过银行柜台取现方式支取上述毒资17万元。

2021年4月1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北京西客站将陶某查获,从其身上缴获白色可疑晶体四包(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计重193.92克)。2021年6月1日,被告人谷某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月17日,东城法院进行了线上宣判。被告人谷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谷某违法所得十七万元,予以没收。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姬广胜介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件。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是”“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也包括在洗钱罪行为方式之内。因此,上游犯罪人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即“自洗钱”,也成立洗钱罪,这也是出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犯罪治理的需要。

供稿/东城法院

摄影/杨晨晖

编辑/杨晨晖 姚日辉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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