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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行规发布|填补国内商业行规研究空白 推动以行规方式进行商事治理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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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8 23:07:52

新书发布会现场

近日,《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以广东省为例》在广州发布,该书是广东省民商法学会商业行规编纂与评述系列丛书的第一本正式出版物,并准备以两到三年为一个周期,聚焦在一个行业,对这个行业的规范进行调查、收集、编纂、评述,进行出版。

商业行规的发布不但引起了该行业内各个环节的企业关注,还引发了国内民商法学界的集体讨论。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表示,实践中大量的商事行规皆是口口相传,而没有经过系统的整理,且缺乏权威机构的确认,这对于行规参与商事治理带来一定困难。《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一书的出现弥补了上述缺陷,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其能够帮助当事人查找商事习惯,为法官裁判商事纠纷提供重要参考,推动以行规的方式进行商事治理,有助于国家法律体系的进步。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即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

这便是国内金融不良资产行业的开始。

周林彬

为何是金融不良资产行业?

行业健康发展可有效缓冲金融风险爆发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开始在一些大城市成立地方AMC,地方AMC数量不断增加,不良资产处置二、三级市场活跃,进一步促进了AMC之间彼此业务相互竞争,同时推动了地方不良资产处置趋于市场化发展。

为什么要选择金融不良资产行业作为商业行规编纂的首个商业行业?

广东民商法学会会长,《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主编周林彬教授介绍说,第一,金融不良资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可以消化金融行业的呆账坏账,通过市场化手段提高呆账坏账的清收率,有效缓冲金融风险,避免金融风险的集中爆发对经济的更大冲击,是名副其实的“防火墙”。第二,金融不良资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可以促进资源的重新配置。其具有盘活资产、促进资源流通和利用的“化腐朽为神奇”功能。第三,相比于其他行业,金融不良资产行业的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运行规则和监管缺位的问题严重,亟待行规的“补位”。第四,金融不良资产行业的良好治理,可以为其他行业的治理提供范本。金融不良资产行业在全国范围内都尚未系统性地编纂、制定行规,如果率先制定统一适用广东金融不良资产行业的规范,将对全国金融不良资产行业形成示范效应。

“在对政府部门、商业银行、持牌AMC、各类市场化主体和中介机构的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出19条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和处置各环节的行规,并按照‘案例引入—行规提炼—释义及评述—相关法律和案例’的结构进行系统研究,开启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行业规范研究第一步,填补了国内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研究空白,为后续金融业行业规范的进一步整理、制定、实施提供有益经验。”周林彬说。

王睿

现实案例:

具体环节无相关法律规定亟须制定“行规”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主编王睿向记者举了一个“通知”的例子。

他介绍说,根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原《合同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他说,由于不良资产包转让时往往债务人数量庞大,司法机关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告方式代替一对一的通知方式。但这仅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情形。“但对于不良资产交易其他环节的债权转让通知,立法和司法机关并没有作出变通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则会出现尽管转包的债权人多次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但是由于没有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诉讼并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形。

“针对媒体公告规则,通过我们的深入调研,在金融不良资产交易中间环节中第五节列举了相关行规。”王睿说,行规规定:通过媒体发布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应当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原始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和以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不良资产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媒体推荐名单或者不推荐名单(黑名单)。

新书发布会现场

行业观点:

商业行规是重要裁判依据之一

作为本书编委会指导单位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陈继山表示,自2019年以来,广东民商法学会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对广东省金融不良资产行规开展系统的调查、编撰和评述,填补了广东甚至国内金融不良资产行规整理编撰的空白,为立法、司法、仲裁、行政监管及市场主体自律提供专业的实务指引,本书的发行对于行业商会、协会进一步发挥自律功能,提升行业治理规范化水平,教育引导会员企业规范商业交易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广州市资产管理协会监事长梁伟荣表示,华南地区的很多民营的资产管理的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的规定,但是到底遵守哪一个谁也说不清楚。所以,当在周林彬教授团队在准备做这个议题的时候,她就邀请周教授来参加协会的全体大会,并让会员对行业发表了一些意见。“我也亲身参与了这些的调研,包括我们也组织了一些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商业行规能够保护、促进我们会员能够有序地交易。”

深圳市不良资产处置协会秘书长刘晓华认为,本书可作为广东不良资产行业的先进经验,有助于引导全国不良资产行业发展越来越繁荣、越来越规范。

此外,广州仲裁委员会王天喜副主任指出,商业行规是重要的社会规范和裁判依据,但当前我国商业行规的系统调查、编纂和推广适用工作仍然较为薄弱,此次广东民商法学会率先在广东省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行业规范开展了系统的编撰与评述,这在全国范围内是具有创新性、开拓性的工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处何音处长表示,商事仲裁作为起源于民间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商业行规是仲裁庭在审理裁决案件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有效识别和认定是商业行规其得以应用的前提,《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一书为裁判机构适用行规提供了重要参考,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推荐”“行规”增加权威性

广东省破产协会会长助理陈良军认为,在《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以广东省为例》发布后应该以该书为基础,提升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市场主体对行规的认同感,以强化行规适用。

他表示,行规不仅仅是行内人熟悉、认同,还需要提升审判机关、仲裁机构的认同、认可。“这本书最大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这本书行规本身,还在于其首创性和启发性。”陈良军说。

对此,中山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周林彬教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就涉及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问题。他说,一般的行业组织内部也会进行整理一些“行规”,但这些“行规”可能在合法性方面缺乏一定的标准。因此,法学会作为专业的法学团体组织会同行业组织一起编纂“行规”则解决了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问题。与行业组织自行编纂整理的“行规”相比,法学会会同行业组织共同编纂的“行规”编册出版,向社会公开示范,因此也成了公开的行为准则,在社会影响力方面更具有普遍性。

“当然我们希望在未来行规能够得到相关机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周林彬说,如果一些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在未来能够为已发布的“行规”进行推荐,则会进一步增加它的权威性。

他表示,商业行规的调查和编纂有助于推动商业行业自治自律,加快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有助于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广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同时,将进一步推动粤港澳三地经贸往来,推动三地经济运行规则和机制对接,充实和完善广东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创新《民法典》实施机制,并充分体现广东商业文化和中国对外经贸活动现状。

王利明

学术界热议:

具有向其他领域扩展的广泛参照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认为,商业行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首先,商业行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商事习惯或商事惯例,是我国民事基本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渊源之一。其次,商业行规研究在我国具有突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商业行规补充了法律规范的不足,为商事活动当事人提供了具体行为规范。此外,作为商事主体间的自治规范的商业行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针对性、细致性,更能体现商业市场的客观规律。再次,我国当前关于商事行规的研究十分薄弱、严重不足,现有的少数研究只停留在宏观层面,缺少对各商事领域的具体商事行规的总结提炼和分析研究。

赵旭东说,商业行规的本身的特点是高度分散、缺少成文的或者文字的直接表达,实践中的商业行规不统一、既不规范,很多也很不清晰。因此对此问题的研究难度是相当大的,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他认为,《金融不良资产行规编纂与评述》的发布实现了对商事行规的全面性、系统性、体系化研究,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意义。虽然本书是面向广东地区的商业行规研究,也是针对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和处置环节的具体商事行规研究,但其不仅具有全国性意义,还具有向其他领域扩展的广泛参照意义,是一份具有高度示范作用的成果。

赵旭东

充分地发挥商业行规在商事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在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商业行规发挥在治理商事活动中的作用非常有必要。

他介绍说,商业行规在法律上常常被称为“软法”,所谓软法就是它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不能等同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此外,商业行规也被称为是“活法”,即“生活中的法律”,因为它是完全的是在交易中生长、成长起来的规则,得到了交易当事人的广泛的认可、内心的确认,所以商业行规不仅仅能够得到商事当事人的内心的确认,而且它又具有专业性、针对性很强的特点。而实施商业行规不仅成本低,也有比较高的实施效率,有利于一些商事规则的解决。所以通过商业行规来治理商事活动,确实是一种有效治理商事活动的一种方式和方法。

他表示,大量的商业行规往往都是口口相传,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整理,有可能交易当事人知道、商事主体知道,但是外界并不一定知道,并且它又缺乏权威性的机构的确认,所以,究竟哪些是行规,哪些不是行规在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整理的情况下,对以商业行规进行商事治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他建议,有关行业协会和商会应当高度重视商业行规编纂这项工作,最好能够通过有关的权威性机构加以认可,这样才能够真正地就把商业行规确立下来,作为正式的规则记载下来,“这样才能够真正起到裁判的参考作用,作为法律渊源的依据作用,以及作为解释合同的重要依据”,并且能够充分地发挥商业行规在商事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国家法律体系的进步。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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