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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各地计生新政带来哪些“福利”?

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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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12:14:51

“一老一小”问题是最大的民生,该如何兜底?

今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三孩”时代就此拉开序幕。近期,各地相关计生条例陆续修正,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一系列“福利”纷至沓来。北京、重庆、青海、河北、安徽等地的计生新政已经出台,山东计生条例修正草案也已初审。新黄河记者梳理各地计生新政,带您了解各地“特色福利”。

山东:

陪产假不少于十五日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10天育儿假

近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该修正草案,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同时,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并明确相关处罚,女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以及相关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原来不同职业人群享受不同奖励标准,修改为“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增设了“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制度。

北京:

女方经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男女双方可调整假期分配

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其中,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重庆:

女职工产假增加八十天

夫妻一方可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

11月25日,重庆市五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决定。根据该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青海:

女方生育假增加九十日

鼓励用人单位给予育儿假

11月24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

河北:

生育“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

非独生子女护理照料时间每年不少于七天

11月23日,《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该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安徽:

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子女六周岁前 父母每年各十天育儿假

11月19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该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包括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

新黄河记者:卢震 编辑:赵珊珊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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