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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大藤峡坝下至桂平三江口航段通航“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中国海事

|

2021-09-19 14:47:49

大藤峡坝下航段通航“新规”

9月17日,贵港海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大藤峡水利枢纽坝下至桂平三江口航段2000吨级航道工程施工期间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实施后,将为大藤峡水利枢纽坝下至桂平三江口航段(以下简称坝下航段)的船舶通航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大藤峡坝下航段至桂平三江口全长11.2公里,是柳州、来宾等地营运船舶通往珠三角的必经水路通道,航道维护等级为V级(五级)航道,也是贵港海事局的重点监管水域之一。由于该航段船舶流量大,加之近年来西江干线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大船过低等级航道”的现象成为常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较大。2021年2月,位于大藤峡坝下航段的来宾至桂平2000吨级航道开工建设,工程建设不仅对水流带来影响,也改变了船舶的正常航行路线,影响了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近年来,该航段船舶触礁等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出台相应的航行规则十分迫切。

同时,受航运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大藤峡船闸通过能力等因素的影响,2021年以来,大藤峡水利枢纽船闸下游水域的上行待闸船舶与日俱增,并大多集中锚泊桂平船闸下锚地至东塔水域。做好待闸船舶锚泊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辖区通航环境与秩序,成为当前贵港海事局的通航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维护坝下航段施工期间通航秩序畅通、有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法规规章,广西海事局牵头制定了《大藤峡水利枢纽坝下至桂平三江口航段2000吨级航道工程施工期间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点对施工期间船舶航行、作业等提出要求。《规定》共四章二十四条,结合该航段的特殊性,主要对船舶或设施的航行行为提出了要求,包括进入该航段前的准备工作、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船舶富余水深控制、能见度管制、夜航等内容,对船舶会遇、试航、施工船舶航行航法等提出了要求。同时,结合该段水域的实际情况,对船舶在主要险滩、桂平三江口等特殊水域的航行、锚泊等行为做了具体要求,提出了船舶发生触礁等事故时可以采取的抢滩点等应急措施,《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日。

大藤峡水利枢纽坝下至桂平三江口航段

2000吨级航道工程施工期间通航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来宾至桂平2000吨级航道工程(黔江大藤峡水利枢纽坝下至桂平三江口航段)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黔江大藤峡水利枢纽坝下至桂平三江口航段(以下简称“坝下航段”)工程整治期间,船舶、设施在坝下航段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贵港海事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船舶、设施通过坝下航段前,应对主机、舵、灯光信号、通讯导航、应急等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上述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应保持VHF16频道值守。

第五条 船舶、设施通过坝下航段时,应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谨慎驾驶。

应注意接收航行警(通)告、气象水文、水位、船舶过闸调度等有关航行安全信息,熟知水情、航道等变化,并留足不少于0.3m的富裕水深。

第六条 船舶、设施应按航标的指示航行;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员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直接指挥船舶。

第七条 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已在航船舶应尽快选择安全地点锚泊,下行出闸的船舶应在大藤峡船闸下引航道内锚泊等候。

第八条 船舶、设施等应当避免在有施工作业的水域、临时航道、桥区水域等会遇,尽可能避让正在施工作业的船舶。

第九条 禁止试航船舶在坝下航段进行效用试验。

第十条 施工船舶应按照拟定的航线行驶,穿越航道、掉头时,应尽量选择缓流段、船舶流量少的时机,并应主动联系附近航行船舶,统一避让意图。

第十一条 当桂平黔江大桥水位高于27.3米时,航经铜鼓滩、鹅蛋滩等水域的船舶,应尽量沿原来的航道行驶,谨慎驾驶;上航船舶因动力不足无法确保安全通过时,应当提前采取助航或减载等措施。

第十二条 桂平三江口黔江方向滩上流速达到3.5m/s时,对桂平三江口黔江航段参照急流航段管理。

第十三条 航经桂平三江口的船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郁江、浔江航行(包括进入黔江)的所有船舶应主动避让自黔江驶出进入浔江的船舶。

(二)从黔江驶入郁江的船舶,应主动避让从郁江驶入浔江的船舶。

(三)禁止船舶、设施在桂平三江口水域锚泊。

第十四条 船舶或设施在铜鼓滩水域发生触礁事故时,应尽量选择花生圩(劏牛坪)、棋盘石、子沙等位置抢滩。

第三章 作 业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合理安排作业船舶数量和作业航段,施工船舶、设施应按照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注明的施工水域、施工条件等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 施工船舶应当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夜间施工时应妥善遮蔽灯光,避免影响航标的工作效能和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七条 施工船舶在航道内抛设锚缆,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不影响通航安全。

第十八条 施工船舶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十九条 施工船舶(包括非机动船舶)上所有工作人员应经过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第二十条 施工船舶(包括非机动船舶)在任何状态下均应配备满足船舶安全值班要求的船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防汛期间,船舶和个人还应遵守《桂平市防洪应急预案》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期间,船舶、设施和个人应遵守管制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富裕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二)桥区水域,是指桥梁轴线上游200米至下游200米范围内的水域。

(三)桂平三江口水域,是指郁江、黔江、浔江交汇线上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日。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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