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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校门口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今晚九点半

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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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22:27:12

小学教师校门口突发疾病死亡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诉至法院获支持

但生效判决一直无法落实

丈夫站了一辈子的讲台

因工死亡却拿不到一分钱吗?

关键时刻

家属想到了检察院

……

“丈夫站了一辈子的讲台,因工死亡却拿不到一分钱,哪有这个理?感谢检察官依法监督,让我领到了工亡补助金。”

8月13日上午,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驱车来到百里之外的该县陈淋子镇童楼村回访时,见到了正在村里的木材加工厂上班的案件当事人王女士。没等检察官开口,王女士就表达了感谢之情。

经历了一波三折,78万元工亡补助金终于到位,王女士也从悲痛中走了出来,开始了新的生活。这样的结局,让检察官感到无比欣慰。

教师校门口发病死亡

人社局未认定工伤

1961年出生的童某,家住固始县陈淋子镇童楼村,生前系固始县陈淋子镇中心学校教师。2019年11月20日上午,童某由于腰部疼痛,无法骑车到校上班,于是搭乘出租车上班。上午8时左右,童某到达学校大门外,突然疼痛加剧,双眼视线模糊,无法下车,司机遂直接将童某送往镇医院救治。不幸的是,童某于当日上午10时30分因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2月18日,固始县陈淋子镇中心学校以童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为由,向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县人社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童某突发疾病死亡时并不在工作岗位,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在学校门口发病死亡为啥不算工伤?”童某的妻子王女士不服该行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固始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因病在学校大门外不能自行下车,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可视为到达工作岗位,具备认定工伤的条件。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于2020年11月27日将该判决书向县人社局送达。

县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信阳市中级法院。信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到学校的目的是为了给学生上课,属于正常履职。学校大门口是童某履职上班的必经地点,系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区域,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已经到达工作岗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条件。信阳市中级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二审判决作出后,县人社局并未按生效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王女士多次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均被告知应当向县人社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王女士又多次向县人社局申请,但人社局却迟迟未予认定,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当事人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保护。

“关键时候,我想到了检察院。”回想起当时的情景,王女士说,“相信检察官能够为我主持正义。”2021年3月10日,王女士以县人社局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向固始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工伤认定合理合法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被纠正

“经审查后,我们认为工伤认定合理合法。”办案检察官高金凤认为理由有三: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县人社局存在怠于履行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定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使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审理和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应当依法纠正;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因此,县人社局以准备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为由,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理由不成立;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因此,本案生效判决已经对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了相反评价,县人社局应当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021年3月25日,固始县检察院依法向县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并根据该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21年3月29日,固始县人社局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称,已作出固人社工伤认字〔2021〕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童某突发疾病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予以认定为工亡。

本以为一切可以了结,未承想又节外生枝。当王女士拿到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多次向县人社局工伤保险所了解申领工亡待遇所需提供的材料时,该所工作人员却告知王女士,因为童某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近半年内未缴纳工伤保险,所以暂时不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再次找到县人社局,全面了解了申领工亡待遇所需材料和王女士不能申领的原因,并从河南省人社厅官网上找到了申领工亡待遇所需的材料清单。”高金凤说,“可是此时,县人社局工伤保险所又称申领人必须为单位,不接受个人申请。我们又驱车50多公里赶到王女士家中,帮助其将申领材料逐项准备齐全,并协调学校领导一同前往县人社局递交申请。县人社局将上述材料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提交至县财政支付中心申请拨款。”

检察监督全程跟踪

78万工亡补助金到位

“请放心,我们会对该案跟踪监督,保证善款到位,以旗帜鲜明的态度让人民群众看到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的决心和力度,让你感受到公平正义。”2021年4月27日,信阳市检察院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王女士作为案件当事人代表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当听到她对能否顺利拿到工亡补助金表示担忧时,检察机关现场为其答疑解惑。

三天后的5月20日,固始县检察院举行了工亡补助金发放仪式。固始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海将78万余元的财政支付票据送到了王女士手中,并对她说:“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检察机关说话是算数的。接下来再有什么事,有什么需求,也可以随时联系我们。希望你能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来,把日子过好。”

“这件事发生后,我们家正常的生活被打乱了,感谢检察院帮助我们渡过难关、走出阴影,我们会努力过好今后的生活。”王女士说。

至此,经过检察监督,案件圆满办结,历时一年多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5月21日,王女士将一面写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交到王海手中,再次对检察机关忠诚履职、司法为民表示感谢。

“检察机关紧扣民心这个最大政治,以检察为民增进民生福祉,切实将‘办实事、求极致、解难题’落到实处,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王海告诉记者。

检察官说法

不让生效判决“打白条”

本案中,童某领取工亡补助金一波三折,令人唏嘘。检察机关立足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定位,坚持情、理、法并重,成功化解了这起延续一年多的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既达到了定分止争的良好办案效果,又有效防止了生效行政判决“白条化”,切实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

再回头看该案,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着手办理该案: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情办“小案”。为了让老百姓在该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结合开展的“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申请人家中进行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并详细了解具体案情,同时明确专人负责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为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最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行政机关的配合下,申请人领到了工亡补助金,充分体现了司法温情。

二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理析案情。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对职工而言,是有利无害的。因此,工伤保险制度不管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职工而言,都是降低风险、实现权利救济的有力保障,它能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未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符合该项制度的创设本意,必须要依法纠正。

三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化争议。“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我国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备的大背景下,危害公正司法最大的隐患就在于现有法律得不到统一正确实施。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中国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征之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法律全面、充分、正确行使,维护法律权威,是义不容辞的职责。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告知若不服二审判决,可依法申请再审,及时为行政机关指明了法律救济途径和申请再审期限,体现了公正司法,也有力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 高金凤)

(检察日报 刘立新 吴晓军 高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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