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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拟修订,请您提出宝贵意见

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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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20:48:03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对多个规定进行修改或修订,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

都有哪些规定进行了修改?

又修改了哪些地方?

下面

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调整管辖海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适用范围。一是根据“新海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明确了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打捞沉船沉物施工作业应当经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二是结合“新海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概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岸工程”定义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定义,单独形成一款对“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进行了明确,以便行政相对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本规定。三是为保障海域有效利用,对核定安全作业区提出了管理要求。

✔ 确定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理要求。为规范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理程序,便利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规范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行为,从管辖海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两方面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所需材料进行了明确。

 明确管辖海域水上水下活动报告的形式。一是根据“新海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明确了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二是为确保主管部门能准确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情况,精准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更好履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更为发生突发事件时的海上搜寻救助提供详细的活动信息,修订中明确了报告的形式,以及此类水上水下活动的管理要求。

✔ 完善管辖海域水上水下活动的罚则。根据“新海安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明确了管辖海域中未按规定开展水上水下活动,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措施等行为的处罚要求。

删除法律法规中已有或将有的内容。一是结合港口法已有表述,删除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管理要求。二是删除原第十八条中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释义,相应内容已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所需材料中进行了明确。三是根据“新海安法”相关规定,删除了“不办理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手续”的罚则,以适应未来航行警、通告管理规定。

 修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一是考虑到地方海事改革,将“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并统称为“海事管理机构”。二是考虑到“新海安法”采用“海上设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采用“浮动设施”的表述,将原有“浮动设施”改为“设施”,以与上位法相适应。三是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进行完善,如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延期手续办理时限由15日修改为15个工作日,使表述更明确,无歧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修订草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根据《行政处罚法》完善处罚适用原则。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进行修改,调整了从轻减轻处罚条款,融入处罚竞合、择一重处规定要求。

✔ 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出柔性执法相关安排,对第八条进行了相应完善,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对第三章船舶和海上设施管理、船员管理、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海上搜寻救助管理的相应内容做了较大调整。

✔ 删除在其他规章中明确的条款。为避免重复,将船舶检验、船舶引航、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内容相关的条款进行删除。

✔ 删除无上位法依据的条款。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清理,删除了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秩序、船舶打捞两节内容。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修订草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修订了适用范围。对《办法》水上交通事故定义进行修订调整。(第二条)

提高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根据新修订《海安法》要求,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海上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情况确定。此次修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高了划分水上交通事故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第六条)

优化事故件数统计规则。对船舶事故件数的统计方法进行完善,碰撞事故均统计为一件事故,每艘当事船舶的事故件数不再按照占事故当事船舶总数的比例进行统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修订草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根据海安法修订删除相关的许可项目条款,调整相应的许可项目条款。主要包括:删除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海上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6项许可项目,即删除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修订第10条;增加了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签发许可项目条款。

 删除已经取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船员服务簿签发2项许可项目条款,即删除第16条、21条。

意见反馈渠道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www.mot.gov.cn

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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