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ll.content}}
近日,经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王某在贵州某公司上班,疫情防控期间因公司歇业,便赋闲在家。某日,微信好友吴某说“我最近‘小视频’的销售额很大,你要不帮我代收一下钱”,经不住吴某的恳求,王某便答应了,开始帮吴某结算网络淫秽视频的销售款项。王某向吴某提供了微信收款二维码以便其从“客户”处收款,又提供了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帮助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结算金额竟达百万元。2020年5月,余姚市公安局一举端掉了这个网络淫秽视频违法平台,王某也随之落网。
余姚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于近日作出如上判决。(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蔡俊杰 徐少渊 俞旦 漫画:姚雯)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写下你的评论
{{cell.content}}
{{item.content}}
{{item.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