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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债务
才能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
为适应民法典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公布修正后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新规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第19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精神实质和第19条规定的基本内容看,应以义务人同意履行原债务作为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要件。理由在于: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义务人享有债务履行抗辩的权利,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实质为义务人对其已享有的债务豁免权的重新负担,其认定条件应相对严格,以实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因此,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应以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为条件,如果仅为承认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债务,并不能表明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并愿意履行该债务。
在司法实务中,哪些情形可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一,债务人以口头方式向权利人明确表示其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二,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第三,债务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第五,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当然,此以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为条件,如不构成该要件,则为义务人自愿履行行为。
第六,债务人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
以借款关系为例,如果借款期满后,出借人未在3年诉讼时效内主张返还借款,借款人即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据此免除还款义务。
如果出借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借款人催要借款,则不仅要求出借人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还要求借款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如果只是签收了催款通知,并不能当然推定其同意继续履行债务,相应地,不能据此认定其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意见即明确:你院请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收通知单”,也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我院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人意见(少数人意见认为:从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的内容看,没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而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其意思表示并不明确,不能表明有偿还欠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精神)。这与新规的精神是契合的。
来源:杭经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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