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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日起正式实施!精心呵护“厦门蓝”,排放超标机动车将被强制报废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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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09:06:12

  近年来,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图为蓝天白云下的筼筜湖风光。(本报记者 王火炎 航拍器摄)

  精心呵护“厦门蓝”,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建设高颜值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一直在行动。

  近年来,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影响厦门环境空气质量最主要的因素。昨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为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有关要求,10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放超标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暂行)》(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将于本月22日正式实施。

  《通告》有哪些具体内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机动车为何要强制报废?本报来为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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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报废条件:三次检测没通过

  《通告》适用于哪些检测?

  据市生态环境局介绍,《通告》适用于所有依法应当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排放检测的机动车。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及《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检测周期为六个月的机动车排污定期检测,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这五类,均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检测。也就是说,也均适用于此次《通告》。

  强制报废如何执行?

  “机动车检测第一次超标,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告知机动所有人车辆排气检测超标,应当进行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同时,告知第3次检测不通过会被强制报废的风险。”该负责人称,如果第二次检测仍不通过,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将再次告知提醒。若第三次检测仍不通过,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强制报废,将该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与此同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抄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在系统上进行强制报废,注销号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加大查缉力度,一旦发现该机动车上路行驶,立即依法处置。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不再受理该车辆的排气检测申请,该车辆也无法取得检验合格证。

  “为确保《通告》的影响范围可控,我们前期已做了初步统计。据统计,去年1月1日至今年9月29日,按现有规定,外地车转入上线检测共23814辆,一次检测不通过464辆。若按本通告规定有3次检测机会,前2次检测不通过经过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第3次再检测不通过的数量会降低。检测周期为六个月的机动车上线检测共10560辆,第一次不通过1408辆,第二次不通过278辆,第三次不通过20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此,按本通告规定,应强制报废车辆数量不大,《通告》能够有效促进尾气超标机动车认真治理,淘汰治理无望的超标车。

  【背景】

  加强污染防治提升空气质量

  昨日的发布会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首先解释了《通告》发布的背景。

  据悉,根据2017年大气污染源清单显示,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占比较大,是大气的最主要污染源。其中,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占全市总量的82.7%、一氧化碳占77%、二氧化硫占36.7%、VOCs占36.7%、PM2.5占35.5%、PM10占18.2%。

  “要进一步提升我市空气质量,就必须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通告》规定了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报废问题。”相关负责人称,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关于大气污染物超标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有关要求等背景下,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通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本报记者 王玉婷 许晓婷 通讯员 陈晓强)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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