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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新规:新建商品房项目必须按比例配建公租房

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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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12:02:43

9月25日,据西安市住建局官网消息,为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问题,构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西安市住建局发布《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西安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通知显示,此政策的范围有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区域内,出让住宅用地(不含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住宅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西咸新区区域内出让住宅用地的商品房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亦参照方案执行。

通知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

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8〕118号)有关规定执行,以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其中10%由政府回购,5%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政府。

建设单位选择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采取缴纳建设资金的方式进行易地集中配建。新出让住宅用地,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宗地住宅部分出让起始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

西安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建设单位选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式后,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与西安市住建局依法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或《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协议》。

对于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但未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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