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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还帮取现 泉州两名男子贪小利获刑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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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15:23:31

出借银行卡涉嫌违法 (CFP 供图)

出借银行卡涉嫌违法 (CFP 供图)

南安两名男子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的赃款,仍然多次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协助转移电信诈骗资金329万多元。最终,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人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 明知是犯罪所得 仍帮忙取钱获利

去年2月底,被告人黄某权和朋友戴某聪、张某乐(均另案处理)泡茶聊天时,得知一条挣钱路子:只要提供几张银行卡号,再帮忙到银行取款,每取十万元就能抽到两三百元的“好处费”。

当时黄某权意识到,这些钱可能“来路不明”。不过,戴某聪、张某乐再三保证其款项为赌博钱款后,黄某权心动了。他将自己名下的10张银行卡卡号,报给了张某乐。

从2019年2月份至2019年3月份,短短半个月时间,共有人民币317.9877万元陆续汇入黄某权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其间,黄某权先后按照戴某聪、张某乐的指示,多次在南安市洪濑镇几处不同的银行网点将款项取出交给张某乐,从中获利了8000元。

而在更早之前,男子黄某鑫也接到了朋友戴某聪的电话,对方以银行走流水为由,向他提出借用其个人银行卡转账取现的请求。因两人是朋友,黄某鑫一口答应,并提供了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号。当日,黄某鑫即前往南安市洪濑镇三家银行ATM柜员机前,先后从3张银行卡内取走57000元交给戴某聪。去年3月份,黄某鑫又按照戴某聪的要求,提供银行卡账号,并到ATM柜员机取了60000元。随后,戴某聪支付了180元报酬给黄某鑫。

判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两人分别获刑

据悉,山东警方在侦办受害人赵某(部分被骗款项19.9万余元)、江某(被骗款项2万元)、刘某(被骗款项8000元)的电信诈骗案件时,发现涉案钱款流入黄某权、黄某鑫的账户中。南安警方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黄某权、黄某鑫到案。

南安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权、黄某鑫受人召集,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仍继续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多次通过取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赃款,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分别达人民币317万余元、11.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黄某权、黄某鑫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权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权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鑫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鑫不服,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提醒 千万别出借资金账户、银行卡

随着“互联网+”产业、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和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一切要求转款、提供验证码的短信、电话、消息一律要万分留心。

该案承办法官李炳南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不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资金账户、银行卡,不用自己的资金账户替他人提现,不要去帮别人取钱转账;一定要拒绝诱惑,切莫因为“与人方便”或贪图小利,使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电信诈骗、赌博等犯罪集团的帮凶,深陷违法犯罪的深渊。大家应管理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若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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