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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高收益”就是诈骗!6%要打问号,8%就很危险,10%以上可能全赔光

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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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19:37:56

本文共2501

阅读完约5分钟

金融投资报记者 吉雪娇

"金融消费者应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尽量长期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近日,银保监会消保局、人民银行消保局主要负责人在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答记者问时表示。

从过去的"保本保收益",到现在的"净值波动、自负盈亏",近年来,金融消费者理财方式也发生改变。目前各类理财产品是否触及相关"红线"?金融消费者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1

多数固收理财收益

未触及"红线"

随着保本理财的持续清退,金融消费者刚性兑付的预期也随之"打破"。

上述负责人指出,"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金融消费者应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

具体来看,在实践中,"承诺保证本金的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那么,目前各类理财产品是否触及这一"红线"?《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从目前理财市场来看,保本理财正在加速退场。

以银行理财为例,虽然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但截至目前,已有多家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余额清零,包括交通银行、邮储银行、青岛银行、贵阳银行、兴业银行、杭州银行等。

而目前仍然"保本"的存款产品中,大额存单、互联网存款等利率相对较高,不过,目前仍保持在5%以下。

此外,从固收理财市场来看,今年以来,收益率均有所下行。其中,银行理财方面,仍有部分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收益率产品预期收益率在4%以上,但总体而言,"3时代"已渐成主流;理财子公司发行产品稍高,业绩比较基准为4.3%;货币基金、银行活期理财年化收益率则集中在3%以下。

相对而言,集合信托产品收益仍居前,目前在售的多数信托产品收益率在6%-7.5%之间,其中,部分产品最高预计收益超过8%,如民生信托"至信316号万达广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52期)"、粤财信托"雅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等。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想要获得8%以上收益,投资门槛多在300万以上。

2

牢记四个"正规"

保护自身权益

从过去的"保本保收益",到现在的"净值波动、自负盈亏",金融消费者理财方式也将随之改变。

在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方面,上述负责人指出,应理清自身需求和可用资金,尽量长期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还要懂得"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适度分散风险。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了解权利义务,审慎对待合同签署、风险测评和确认环节,不能闭眼签字,更不能随意让人代签。

总体来看,上述负责人建议,金融消费者可按照四个"正规"保护自身权益。

一是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持牌机构。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监管部门也会加大对持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

二是选择正规销售渠道。消费者要在正规营业场所接受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机构官方线上线下渠道购买产品,该录音录像的要录音录像。

三是选择正规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应注意查验提供销售服务人员的金融从业资质,防范诈骗风险。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转账汇款。

四是通过正规投诉渠道反映问题。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注意防范"代理投诉""代理退保"行为造成的二次侵权等。

3

监管升级

"护航"金融消保

为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也在持续跟进。

今年9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开展了"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一方面,针对较为普遍的、与消费者生活密切联系的金融知识,比如储蓄存款、存款保险、信用卡、个人贷款、银行理财、保险产品风险保障、投资者教育等内容,持续地开展宣传普及。另一方面,也注重对互联网新型产品进行知识宣传,比如手机碎屏险、航空延误险等。

同时,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监管体系,央行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等。

此外,《办法》在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明确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等。

编辑|陈雨禾   审核|秦川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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