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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九类侵害未成年人情形,这些人必须报案!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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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0 06:25:05

5月29日,最高检等9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持续上升, 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

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大多发生在隐蔽的环境中,甚至家庭内部,导致了发现难。据多年来致力于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的“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其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从“女童保护”近几年来发布的报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比例达87.87%(2014年)。

而未成年人本身的认知和保护证据的能力有限。史卫忠说,司法办案发现,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有些案件后来即使被发现,由于时过境迁,给侦查取证、打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甚至因为证据灭失,让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应有惩罚。

如何让社会的力量更大程度地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中,打破“孩子是家庭私产”“打孩子是家务事”的观念?2018年起,检察机关开始着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先后在浙江、江苏、广东、江西等省一些地方进行试点。正在修订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增加了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并规定了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等。

但是关于这项制度的规定存在过于原则等问题,不少专家、从业者认为在具体落地还有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地方。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举例:一是要进一步的明确细化报告的主体,以列举的方式将报告主体罗列出来。二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报告的管辖机关,进一步明确“有关机关”就是公安机关。在实践过程中,如果不明确报告的管辖机关,就等于没有机关管辖,就会使这项制度在落地的过程中大打折扣。通过明确公安机关,双管齐下,使公众能够明确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也能让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来落实这项制度。

今日印发的《意见》在这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报告流程,同时规定了司法部门与民政部门的衔接。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同时,又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明确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企业、组织,如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旅店、宾馆、居(村)民委员会等。这些组织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推动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慧娟)

来源: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慧娟

图片:视觉中国等

责编:王子墨

编辑:孙小婷 王远方 张雪瑜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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