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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这份意见,救了熊孩子的爸妈

南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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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12:10:33

 

网络电子设备在2020年对于孩子有了更复杂的意义。手机和电脑是孩子上网课的必备帮手,也是他们偷偷打游戏、看直播和网络付费的“销金炉”。

年幼的孩子往往对金钱没有概念,但是这不影响他们花钱。2019年5月11日有新闻称,一名陕西的小学生拿着环卫工妈妈的手机上网课,却把其积蓄的3万余元尽数充入网络游戏。此前,还有13岁少年偷偷花光父亲手术的救命钱,只为打赏一位网络主播。

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网络主播,斥资充值网络游戏,近年来屡见不鲜,被大众关注到的新闻只是冰山一角。2020年疫情期间上网课,让孩子有更多接触手机的机会,也出现了更多“熊孩子”在网络平台一掷千金的事故,引发了争议。

2019年5月,一名陕西小学生将妈妈的积蓄尽数充入网络游戏。图为其母晒出的消费记录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和游戏充值,到底是否有效?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此明确指出:无效。

其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情合理合法。”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孙国燕律师向南风窗记者如此评价该意见。实际上,在此之前,很多法院已有相关判例。

“花父母的钱,追自己的星。熊孩子们网络打赏和线下追星一样,没有本质区别。”孙国燕律师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这些行为均是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与第三人订立了一份合同。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部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践中涉及到网络打赏等问题的多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时非常慷慨,有的金额达到几千、几万,这显然和年龄与智力水平不相适应。

“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它就属于无效的行为。”刘贵祥说。

01

“熊孩子”付费门槛较低

疫情带来部分产业的经济低迷,网络游戏市场收入却持续扩大。

伽马数据发布的《疫情防控期游戏产业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1-3月移动游戏市场收入达到近550亿元,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率超过49%,环比也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相关网络平台能否杜绝未成年人使用和付费?

孙国燕律师向南风窗记者分析称,无论对于哪一个网络直播平台和移动游戏平台来说,想要完全做到杜绝未成年人使用和充值,都是非常困难,也是非常不现实的。

她进一步指出,2019年3月,国新办在主要平台全面推广上线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并形成了统一的行业规范。这一规定控制了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间,间接降低了未成年人网络支付的动力。

某手机游戏的“青少年防沉迷系统”

“但是,‘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并不是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支付行为的,起到的作用仍然有限。”孙国燕律师说。

如果真正严格执行书面规定,是完全可以避免未成年人付费或过度付费的。但是实际执行中,却会出现种种现实问题。”张亮是一位上海的游戏营销公司长期负责客户投诉的工作人员,他向南风窗记者如此说道。

因为根据书面规定,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付费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不仅要求实名注册,而且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单次充值金额有明确限制。

根据张亮多年接受客户投诉的经验,他告诉南风窗记者,在实际中,未成年人过度付费的主要情况是:使用父母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身份证信息注册账号;直接使用父母等亲属的电子设备,用其实名注册的微信、支付宝或其他软件注册账号等。

“这就导致在付费行为发生时,平台无法判断一笔充值行为是否是未成年人操作的。”张亮过去处理过这样的投诉,他所在的公司对于产生纠纷的未成年人消费投诉案件作出过酌情退还。

但实际上,对于网络平台一方来说,在目前的技术手段下,是做不到事前防范未成年人盗用家长账户,以及事后证明“确实不是成年人消费”的。

02

网络平台难辞其咎

实际上,相关行业监管举措不仅亟待进一步完善,部分网络平台本身也存在诱导消费行为。

一些网络主播,被戏谑地称为“网络乞讨者”。而未成年人的过度打赏,背后常常是网络主播“毫无下限”的煽动与诱导。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过相关事例。出生于2009年的女孩洋洋,是一名小学五年级学生。2019年11月,一个网名“小悦”的人主动添加洋洋的微信,闲聊时,“小悦”自称是某平台主播,他主动邀请洋洋加入他们的微信“家人群”和某平台直播间。

“家人群”里大部分都是一些主播,彼此没有血缘关系,但是称呼却十分亲密,有人以哥弟相称,有的以姐妹相称,有的还互叫母女。

“如果自己不打赏,就会很没面子。” 洋洋很快开始打赏群里的主播们,他为此注册了4个账号。而那些主播也很擅长在洋洋面前装可怜,经常说“自己没有人宠”之类的话。

在“家人群”里,洋洋将自己包装成了富二代,并沉醉在自我包装中,产生了一种错误的感觉——她就是直播平台和“家人群”里最有钱的那一个。

直到洋洋妈妈突然收到了银行的通知,才知道她总额度数十万元的多张信用卡被刷爆。而在此前,部分转账通知并未受到她的注意,加上手机大多时候在洋洋手里,相当一部分消费通知她完全没有看到。

网络主播诱导打赏的种种行为,很难说网络平台完全不知情。实际上,网络平台是需要担责的。一旦未成年人打赏行为发生后,最终应当承担返还款项义务的,也是网络直播平台,而不是网络主播。

在某小学生打赏主播事件中,主播会在所有观众面前,对“打赏”送礼的人专门“点名”表示感谢。打赏人称当主播念到自己的网名时,心中会有一种莫名的满足感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直播平台,而不是主播。”孙国燕律师告诉南风窗记者,平台的打赏模式是用户充值购买平台币,再用平台币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主播。

因此,这相当于用户和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签订了一份《网络购物合同》,购买平台币的合同相对人是用户和网络直播平台,而非用户和主播。

“平台义务亟需强化。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主播的约束,严禁引导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平台也应当对开启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的账号推出更严格的支付标准。”孙国燕律师认为。

03

相关审判仍有难度

“如何证明是未成年人操作的网络付费?”,这是家长与网络平台之间发生纠纷的主要矛盾点。

陈峰律师是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他曾代理广州首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案件。在他看来,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此类网络消费理应退还,但在审判实践中,付费行为确实由未成年人发生,存在一定的证明难度。

“互联网的一大特征就是双方无法判断屏幕对面的是谁。事实上,很难查清操作付款的是孩子还是大人,甚至还有一些成年人消费结束后悔了,冒充孩子的名义要求平台方退款的。“陈峰律师指出。

孙国燕律师解释称,在此类案件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户作为原告,应当向法庭举证证明充值、打赏的行为主体系未成年人。

她建议,家长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注意收集、保留证据。用户注册资料、充值截图及充值明细、银行卡记录、打赏主播的ID资料、未成年人的说明、报警记录、与平台的沟通记录等都可以作为案件证据;另外,打赏的时间、金额、频率、对象等等都可能成为法官判断充值、打赏是否系未成年人操作的证据。

最高法进一步解释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在适用对象方面。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8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二是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家长也应该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不能做‘甩手掌柜’。家长应当为未成年子女常用的APP开启青少年模式,尤其注意账号不要绑定银行卡。已经绑定银行卡的,应当设置支付密码并关闭小额免密功能,家长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因家长未尽到监管义务而发生的付费行为(如深夜打赏),由家长承担责任。”孙国燕律师向南风窗记者如此表示。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张亮为化名)

作者 | 南风窗记者 刘郝

编辑 | 何焰

排版 | 阿丽菜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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