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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按照“五大标准”调整停车收费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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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15:08:57

半岛记者 郭振亮

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正式公布,解读中提出需求调控、价格引导。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思路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明确提出“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对于路内停车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明确提出“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按照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稳妥推进、管用有效的原则,青岛市要不失时机推进停车收费改革,完善停车收费政策。一是修订完善青岛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二是优化完善停车收费机制。结合青岛市动静态交通状况,对于路内停车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主要包括: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要高于路外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地面停车场收费标准要高于立体停车场收费标准;地上停车场收费标准要高于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旅游景区(点)、商圈商务区、医院、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繁忙区段的停车收费标准,要高于交通繁忙外围区段的停车收费标准;交通拥堵时段停车收费标准要高于交通空闲时段的停车收费标准

完善停车收费政策,要与青岛市停车场建设、停车设施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步调一致、协同配合;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做到蹄疾步稳、善作善成。要通过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促进青岛市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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