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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武汉市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团购套餐价格行为的通告

武汉广电掌上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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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19:46:12

融媒体记者:许涛 骆丹

根据《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确保重要民生商品网上选购配送等价格稳定,规范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团购套餐价格行为,打击哄抬价格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线上”团购套餐的重要民生商品包括米、食用油、面粉、肉、蛋、菜、奶、调料、水果、日常生活用品等满足市民最基本的必需消费品,经营者制定“线上”团购套餐品类应该符合实用、经济、急需的原则,非市民必需消费品不得列入“线上”团购套餐进行捆绑销售。

二、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线上”团购套餐除标示总价外,内含商品应分别标价,且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数量或重量)、销售价等,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一并标明。有“线下”门店的,“线上”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线下”门店同类商品标示价格。各商品销售价格之和不得低于套餐总价。

三、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不得哄抬价格。

四、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得有误导性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六、经营者不得有《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所列的不公平价格行为。

七、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对于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省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本通告自动停止实施。

武汉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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