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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好时月入数万 年轻母亲公开贩售公民信息获刑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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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17:00:26

正义网宜昌12月16日电(通讯员李理)一次网络广告的填写,带来的是被诈骗、被骚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叫卖,合法权益也随之受到威胁。一个诈骗案的背后,竟然隐藏着一个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益链条。近日,张某某、熊某某、周某某三人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

顺藤摸瓜,牵出公民个人信息案

“我用的那些信息都是在网上买的。”2019年3月,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局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嫌疑人陈某某的一句话引起了他们的注意。警方进一步深挖发现,陈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购买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以实施诈骗,造成群众经济损失,带来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随后,警方分赴北京、厦门将陈某的“卖家”抓获,一条在网络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益链条浮出水面。而这个链条的关键人物却是一个在北京工作、生活稳定,且拥有自己的公司,受过高等教育的32岁男子张某某。

一条QQ留言背后的“商机”

张某某在北京开广告公司,为了方便拓展业务,他加入了不少网络聊天群,并表明自己做广告的身份,希望有需要的能与他联系。

2018年10月,一名女子在QQ上留言,询问他有没有某广告平台网站的后台账户。该网站平台可以支持多种类型的广告投放,不少想要贷款的人通过在上面发布广告,联系贷款业务。张某某没有该网站的账户,但留了个心眼没有回绝对方,得知对方是想要购买里面的“贷款留言”,即申请贷款的客户信息用来推广自己的贷款后,张某某表示让对方等自己的消息。

经过一番打探,张某某决定在广告平台上发布广告,再将该广告后台的客户登记资料拿去贩卖。打定主意后,没有贷款资质的张某某先是托人弄了一份假的贷款资质,打通门路顺利通过了该广告平台的资质审核,很快便发布了一条贷款广告。该广告发布后,不少人点击并录入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而作为广告发布者,张某某可以获取该广告的后台登录账号,从而下载所有登记用户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全部的个人信息。根据点击和登记量的不同,张某某每次能够下载到的用户信息量从一百多到两百多不等,他每天进入后台下载2到3次,再以每条35元的价格卖给这位留言给自己的女客户熊某某。

一个二胎妈妈的“兼职”

与张某某的“入行”方式几乎一模一样,本身也是广告行业出身的熊某某也是因为一条QQ留言开始接触到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

2017年7到8月,她在QQ上收到一条留言:“我有某视频平台的账户,有资源可以发广告,你这边有没有需要发广告的客户?”留言的人是远在厦门的周某某,按照她的说法,这种发布方式以“期”来计算。一期的广告费为一万余元,每期她能从中赚取介绍费500到1500元左右。短短2个月,熊某某便赚了两万余元,不禁感慨“真的很赚钱”。后来,熊某某因家事停了下来,没有再做这一行。

2018年10月,一位客户打来电话表示需要申请贷款人信息的资源。想起之前的“赚钱”经历,熊某某虽然没有资源,但与张某某一样没有回绝对方,表示让对方等待自己的回复。随后,辗转联系了不少人,最终与张某某取得了联系。

就这样,35元每条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信息,再以40元到45元的价格出售,“生意”好时,一天便能卖出1000余条信息,短短几个月,熊某某便赚了小几十万。

就在自己以为可以继续顺利赚钱的时候,来自湖北宜昌夷陵的公安干警却敲开了她家的大门。大儿子4岁半,小女儿才2岁半,而这样一个本该陪伴孩子成长的母亲,却即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一个被连根拔起的“利益链”

2019年3月至4月,张某某、熊某某、周某某相继在北京、厦门落网,这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链条被连根拔起。

因案情复杂、影响恶劣,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展开工作。由于该案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高、信息条数多,嫌疑人交代的违法犯罪所得无法一一查明,审查整理工作难度较大。为依法妥善办理好案件,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对证据进行梳理完善,最终决定以信息条数入罪。

经查,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张某某先后将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内容的个人信息全部出售给熊某某,经核算合计4.7万余条。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周某某从熊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再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经核算合计5180条。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除,证据确实、充分。

2019年9月29日,张某某、熊某某、周某某三人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13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熊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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